網拍族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
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,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達6萬元,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達3萬元,即可申請收據.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,如每月平均營業額達20萬元必須強制使用發票.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。
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,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,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?
該局指出: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採進、銷方式經營者,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,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。
申請營業登記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:
一、營業人設立、變更登記申請書。
二、負責人身分證影本(負責人如係未持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外籍人士,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;
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者,應檢附法定代理人證件影本及同意書正本)。
三、營業人印章(以負責人姓名為商號者得免附)。
四、負責人印章。
五、居住地證明(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)。
六、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及收款存摺影本(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)。
七、公司組織者,應檢附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、章程、董事、監察人及股東名冊各1份。
八、合夥組織者,應檢附合夥契約副本1份。
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,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,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,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,以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,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,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
(例如:水費、電費、瓦斯費、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)。
「營業項目」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,應加填「網路購物」網路,「房屋稅籍編號」欄免填寫,並應加註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「網域名稱/網址」、「帳號(ID)」及「電子郵件信箱」。
賣家若經營初期,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6萬元,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3萬元,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,免徵營業稅,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,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,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。